国资事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程序
责任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山大道西工业园建华路7号
交通方式:公共汽车541路总站
停车情况:天园街临时停车位
窗口服务电话:85570861、85570657
投诉电话:85555268
关联网址:天河区信息网www.thnet.gov.cn
办公时间:凡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程序
1、办事程序
(1)企业按要求认真填写占有、变动、注销登记表;
(2)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
(3)区财政局国资办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需提交资料:
(1)占有产权登记
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应先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拟设立企业的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文件;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30日内,由出资人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国资办领取产权登记证。
(2) 变动产权登记
A)企业仅仅发生名称变动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名称的文件;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证;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数据软盘;
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须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通过交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3) 注销产权登记
A)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数据软盘;
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决书;
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备案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
(4)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数据软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
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办公地址:中山大道西工业园建华路7号
交通方式:公共汽车541路总站
停车情况:天园街临时停车位
窗口服务电话:85570861、85570657
投诉电话:85555268
关联网址:天河区信息网www.thnet.gov.cn
办公时间:凡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程序
1、办事程序
(1)企业按要求认真填写占有、变动、注销登记表;
(2)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
(3)区财政局国资办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需提交资料:
(1)占有产权登记
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应先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拟设立企业的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文件;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30日内,由出资人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国资办领取产权登记证。
(2) 变动产权登记
A)企业仅仅发生名称变动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名称的文件;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证;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数据软盘;
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须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通过交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3) 注销产权登记
A)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数据软盘;
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决书;
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备案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
(4)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数据软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
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